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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前,但是已提前于2017年1月10日通知收房,请问我的做法合理吗?
您好,我的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前,但是已提前于2017年1月10日通知收房,我是于昨天(2018年3月18号)去办理收房的,物业要我补齐2018年2月份、3月份两个月的物业费,我的意思按照合同,从4月1号开始交物业,请问我的做法合理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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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386131512
发布于2018-03-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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