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我的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前,但是已提前于2017年1月10日通知收房,请问我的做法合理吗?

    您好,我的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前,但是已提前于2017年1月10日通知收房,我是于昨天(2018年3月18号)去办理收房的,物业要我补齐2018年2月份、3月份两个月的物业费,我的意思按照合同,从4月1号开始交物业,请问我的做法合理吗? 北京市

    物业费 购房 物业 购房合同 举报

    提问者:ask8386131512

    发布于2018-03-21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6个回答
  • 星之网络 丨Lv 4
    一般是交房后,就要交物业费的
    +1 2018-03-21 举报
  • ask283745135 丨Lv 2
    您好,以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入住的开始,业主应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
    +1 2018-03-21 举报
  • ask8956575312 丨Lv 1
    你好,需要交纳物业费
    +1 2018-03-21 举报
  • ask3980984955 丨Lv 2
    交房后物业费需要承担。
    +1 2018-03-21 举报
  • ask6646961123 丨Lv 1
    需要交纳交房后的物业费。
    +1 2018-03-21 举报
  • ask3601635719 丨Lv 1
    你好 交房后的物业费 需要交纳
    +1 2018-03-21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