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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二手房买卖违约赔偿

    我在9月4日通过房产中介买了套二手房,当时除了签订买卖契约之外,还签了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里有这么一条“不动产变更登记日期随银行的审批时间及房管局手续办理时间提前或顺延。乙方贷款审批通过后双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如有特殊情况,届时双方再次协商予以确认)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拖延,如产生上述行为,履约方予以催告,自催告之日起,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零点四的滞纳金;经守约方催告后仍无履约行为,逾期超过三十日的,视为违约,违约方仍需向守约方支付不低于购房款10%的违约金,同时,违约方需承担见证方服务佣金”。现在的情况是我贷款是11月3日批的,11月24日去办的过户手续,但是在过户当天卖方走了,11月27日跟中介说不想卖了,11月27日至12月14日之间我在出差,所以我回来之后开始解决此事件,12月16日晚双方经三方协商,卖方还是决定不卖了。我是想问像这种情况的违约是否可以适用上述合同条款,要求卖方承担不低于购房款10%的违约金及见证方佣金? 北京市

    房屋管理局 购房 房产纠纷 房地产 举报

    提问者:ask7421877540

    发布于2017-12-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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