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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5年初次办理县城私宅房产证时,申请表填有A、B(AB是兄弟)及共有人A1(成年)、A2(未成年)、B1(未成年)和B2(未成年)能保障A1三分一的分额吗?

    1995年初次办理县城私宅房产证时,申请表填有A、B(AB是兄弟)及共有人A1(成年)、A2(未成年)、B1(未成年)和B2(未成年)。其中A1A2为A女儿,B1B2为B女儿。最后房产证上登记有A、B和共有人A1。当时口头理由是未成年人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现在B已过世,B1B2要争二分一的土地与房产,A1当年有出资!能保障A1三分一的分额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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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9989900531

    发布于2017-09-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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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6301194346 丨Lv 2
    应当可以,因为A1是该房共同人之一。
    +1 2017-09-28 举报
  • 小乔一 丨Lv 0
    如果有出资,不知道还保存有证据吗
    +1 2017-09-2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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