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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与乙方签订1年门面房合同,大概9个月左右乙方不打算续租,于是甲方与乙方协商,乙方提前搬出退房,甲方退了乙方剩余约2个多月房租,但是由于甲方的大意,忘了拿回乙方的合同,且退钱也没有让乙方写收据,现在乙方以甲方收回房屋不自用为由索要甲方所谓的房屋转让费,乙方已经交出钥匙,且房子也已经清退,请问这种情况,甲乙双方是否已经在事实上解除了合同,毕竟乙方收了退款,交了房屋钥匙。在这种情况下,乙方索要所谓转让费是否合理,房屋现在状况为闲置状态,甲方若与乙方打官司是否有胜算? 北京市

    续租 房屋转让 房屋 房租 举报

    提问者:ask7077229342

    发布于2017-09-1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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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8618118239 丨Lv 1
    合同已经解除,索要转让费无法律依据。如需帮助请来电或找李永律师当面详询!
    +1 2017-09-18 举报
  • ask6821322488 丨Lv 2
    如果之前就退房没有争议,则索要转让费不合理。
    +1 2017-09-1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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