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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是辽宁葫芦岛市xx区的沉陷区准备搬迁户,但xx区的搬迁补偿办法中将棚户区住房公房和沉陷区中的自建房混为一谈这样做法合理吗偿办法中将棚户区住房公房和沉陷区中的自建房混为一谈这样做法合理吗?

    律师您好,我们是辽宁葫芦岛市xx区的沉陷区准备搬迁户,但xx区的搬迁补偿办法中将棚户区住房公房和沉陷区中的自建房混为一谈这样做法合理吗?再有补偿办法中说住房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的需要补交超出部分面积房款,但不足部分面积却毫无说法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的不合理部分,还有对于无房照的可居住房屋的补仓也是全无说法。请问您这样的补偿条款是否属于侵害百姓利益的行为。对这样的行为是否可以问责。如能得到您的回复万分感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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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8341992446

    发布于2017-08-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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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6924489916 丨Lv 1
    您好,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首先在问题还没有解决前,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其次,律师可以从其他方面找到问题的切入点,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如有疑惑请来电做进一步解答。
    +1 2017-08-2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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