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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7407203477 丨Lv 1
    公房拆迁费如何分配公房拆迁由房屋产权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安置方式有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具体方式及你能否享受到相关的利益,由产权人和现房屋承租人在安置协议中具体约定。公房的被拆迁人在得到房屋货币拆迁货币补偿款以外,还可以得到:1、搬家补偿款,2、设备迁移费,3、临时安家补助费,4、搬迁奖励费,5、一次性补偿费。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得到: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上诉费用的补偿安置对象中,不同费用归属不同:1、搬家补偿费,设备搬迁费和临时安家补助费用,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和同住人等。2、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3、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4、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1 2017-08-13 举报
  • ask2790716884 丨Lv 1
    拆迁补偿规定有哪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住宅房屋一般交易实例较多,因此,评估时应选用交易案例进行修正,得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1 2017-08-13 举报
  • ask9812604187 丨Lv 1
    (一)、“同住人”有权分割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二)、被视为“同住人”也有权分割1、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形有:(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因 结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是同住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面所说的四个条件放宽到三条,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户口”和“居住未到一年”,而不 管是不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了。只不过如果在拆迁中取得拆迁补偿款就没有权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2次拆迁补偿款。(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也视为同住人。根据这条,没有上海常住户口的也可以被视为同住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突破。标准是三条“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居住”和“居住满五年”。这样,许多嫁到上海来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了。(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虽在房屋内有户口但没有在里面居住,形式上有点象“空挂户口”,但和空挂户口不一样的是因为“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当然,如果涉及诉讼的话,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在外借的举证会有一定难度。(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尽管因这些原因虽然户口被迁出,但由于没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因此在原公房内的权利还是应当保护。2、不能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情形有:(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将原来的公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这类人获得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因此无权再享受。(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因为已被安置过,因此无权再将享受。
    +1 2017-08-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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