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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延期交房问题
我于2010年3月份买了套房子,但是开发商延期64天交房,按照购房协议应该赔偿万分之一的房款,但是开发商说我也有违约,说:我应该3月13号之前签订购房合同,但是我是16号签订的,所以违约金相互抵扣了,请问这样合理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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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4768008031
发布于2017-06-27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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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223224366
丨Lv 2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出卖人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已经履行,可以相应的要求对方给予一定补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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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8740847620
丨Lv 2
不合理,购房合同的签订代表双方开始受合同内容的约束,而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你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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