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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是否算商品房面积
我在2013年3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3年3月12日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房屋没有建好,销售人员介绍,该套房有三个露台(没有上盖的阳台),都是送的,不算面积。2014年6月21日交房时却被告知其中的一个露台(没有上盖)按阳台计算一半的面积。与开发商交涉时,开发商的解释是他们按“《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文件的规定测量的。因为他们在2012年9月前该小区已经开始动工了。我们查询网站后发现有个文件: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上明确规定,本《规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而这个规范上明确规定:“2.1.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有上盖(独立顶盖或以上部的房屋、阳台、挑台、廊、屋檐等上部建筑为盖)和地(楼、底)板;”;“不封闭阳台应具有上盖,上盖高度应≥2.2米且≤2个自然层。当上盖满遮阳台时,则其下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上盖前沿遮盖阳台前护栏而其侧沿未遮盖阳台侧护栏时,则其下不封闭阳台按上盖侧沿与阳台前护栏外围合围的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上盖前沿未遮盖阳台前护时,则其下不封闭阳台不计建筑面积。无上盖或上盖高度不符规定的不封闭阳台不计建筑面积。”请问:我们的商品房的测量规范究竟应该按哪个规范来执行?如果哪位律师能保证打赢,请留下联系方式。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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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1962484213
发布于2017-06-24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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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240966137
丨Lv 1
如果哪位律师向你保证打赢,难道你还真相信他?如果真有这样的律师,你可要当心了。你与开发商之间有约定的应当首先适用约定,如果是口头约定需要你举证。面积计算应当适用新规定。 我的补充: 2014-06-22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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