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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5309483796 丨Lv 2
    房产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XX 住址:XX省XX县XXX镇XX村 电话:13XXXXXXXXX 13XXXXXXXXX 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13XXXXXXXXX 6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1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叁拾捌万元(3800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于2000年开发建成的XX小区XX号楼207.206两套住房,由于该小区是现房销售,被告于原告付款当日便将房屋交付入住。2003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该房屋契税及维修基金,并敦促其早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方一直以种种原因拖延原告办理其应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方该项目的负责人刘XX要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均未果。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 日
    +11 2017-06-19 举报
  • ask2557753260 丨Lv 2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XXX,男,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150300元及利息XXXXX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10月30日,共计XXXX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为老乡关系。2011年10月,原告从被告手中获得某建筑项目的部分工程,原告组织建筑工人完成项目任务后,经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及工人工资227900元,被告于2011年9月13日结算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此款在2011年11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写好欠条的当天,被告付给原告3万元,但到2011年11月30日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2年春节期间向原告汇款5万元,但仍欠原告14.79万元。在施工期间,原告又为被告做了保温工程,保温工程款为2400元被告未支付,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03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原告不得已诉至法院。 综上,被告XXX长期拖欠欠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 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1 2017-06-19 举报
  • 英语直通车 丨Lv 3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二、证据×份。 具状人:××× ×年×月×日
    +1 2017-06-1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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