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去年2016年12月份100万购入一套商品房,刚开始给了定金5万,
本人去年2016年12月份100万购入一套商品房,刚开始给了定金5万,后来大家协商等2017年6月份房子够两年(够两年可以少交很多税费)再去办过户手续,但业主要求先支付首期款,我想了一下大家都好,我少交了税费(签合同约定业主是实收价,税费我承担)只是提前交了首付而已,然后就再给了25万首期,加起来给了30万,前几天,业主说现在房价涨了,不想卖给我了,除非我加价,要求加20万,没答应,业主说那就退回三十万给我,我想那哪能行啊,现在同户型的已经涨到180万左右了,我要求他赔50万+退30万(首期),业主说我现在没购房资格了(2017.3.18新政外地人三年变五年税单或社保),我确实是不符合购房资格,但是当时合同备注“如遇政策变动,不符合购房资格,买家可以指定下任何人的名过户”,这样的条款法律支不支持?求教律师们,业主最多说可以赔放假10%,也就是10万,现在涨价这么厉害,10万一点用都没有啊。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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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9191003884
发布于2017-05-13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