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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暂行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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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8541847487

    发布于2017-04-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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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8340947744 丨Lv 2
    你好,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提出申请时间为节点;按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承租人死亡时间为节点。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1 2017-04-2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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