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老人的公房承租权变更问题
背景:1,老人男A女B各有一套承租的公房(上下楼),两人已离婚,承租人分别是两人的名字。有三个女儿。三女儿和男A同住多年。三女儿的户口和女B在一起。2,女B十余年前过世,没有遗嘱。七年前三个女儿在私下立下以下协议的前提下,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承租人变更手续,承租人变更为三女儿。协议:现有已故母亲XX路住房一套,因换租赁合同,暂改换三女儿XXX名下,实为三人共同财产,以此为证(下方具名年月日)3,在女B过世后并在三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他两位找邻居(一位)以男A的口气代写了一份遗嘱,声明两套公房都是男A的,在老人过世后两套公房三个女儿都有份。见证人只有一位。过后让三女儿签字,三女儿未签字。4,男A和三女儿共同生活十余年期间,饮食起居由三女儿主要照顾,其余两位女儿每年来看老人3-4次不等;男A四年前生病丧失生活能力,三个女儿开始轮流在老人的公房里照顾老人,直至今年病逝。问题:①女B的公房已变更为三女儿的名字,其余二人是否还有权利索要今后可能会有的拆迁安置费或安置房,那份协议是否有效?②男A所立的那份遗嘱是否有效?③男A的公房,三个子女哪位有承租权?将来拆迁三女儿能否多要一份?如果现在写协议说明每位子女对公房将来拆迁后所得款项或房屋所占比例,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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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6439489521
发布于2017-04-1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