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纠份,望房产类专业律师解答
本人于2015年5月在某房屋中介处购得邓某北京朝阳房产一套,成交价500万,根据合理避税条件,双方合同明确在2015年12月符合“满五唯一”后办理房产网签、缴税及过户手续,同意3月15日前在交付全部房款后争取办理完结全部手续。现房款与2016年3月初已全部交付邓某,在2016年2月中办理完网签后,本月去税务所缴税时因对方身份证过期而无法办理手续,因邓某在日本工作生活,暂时告知可能于今年8月回国才能办理身份证再配合办理手续,双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网签、缴税及过户的具体时间和周期,但有最基础的截止时间就是3月15日。我履行了全部合同条款,对方明显在推托,对推托所面临的后果根本不在乎。因此我明确告知了中介和对方我不同意(根据中介方提示,对方很有可能因近期房价涨幅过大出现单方违约),对此,我是否需要中介起草《催告函》并由我签字,限定张某在5月1日前配合相关完成相关手续,并在对方不与回复的情况下,起诉对方履行合同条款,并要求其赔偿合同违约金(如对方明确告知不卖,赔付总房款20%)、手续办理延期违约金(每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五),这样的主张法院是否支持,大致的判定结果是什么,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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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578099214
发布于2017-03-27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