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前公司的出纳,公司有2个股东,一个是法人江,一个是副总杨
我是前公司的出纳,公司有2个股东,一个是法人江,一个是副总杨,公司的日常运营是杨负责的,江长期不在公司,我的所有支出与付款都得到了杨的签字授权批复,但江不参与日常经营,所以报销单上没有江的签字,现在我离职之后,2个老板闹分家,杨把原公司的大部分资产都搬运到了杨自己注册的新公司去了,杨在搬家之前有了新合伙人,我把所有的东西都交接给新人了,有签字交接单,但是我并未留有单据的复印件之类的证明我确实未挪用公款,现在江来找我,要求我写一份书面说明,以及其他的一下材料,我不知道该不该写给他,我怕这些会成为证据,以后也会被牵扯进去。麻烦律师帮我解答一下,我有什么法律意义上的嫌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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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6778039526
发布于2017-03-24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