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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咨询
最近买了套房子,由于交房问题,与卖家发生了纠纷。我查看了下买卖合同,第四条里,我们没有写明具体的交房日期;但是在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1中,我又看到一条:待甲方收到除尾款外的全部款项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不知这样是否算规定了交房时间呢?但是在违约条款第十条,却又写着,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第三款内容处理-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按乙方已支付的房款价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好矛盾呀。。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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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3973561224
发布于2017-03-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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