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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企业向C银行贷款5000万,以所属的土地房产为抵押,甲、乙、丙提供承担连带担保,追加D公司保证200万,B公司向C银行贷款3000万,以A企业所属的土地房产为抵押(与A企业抵押物为同一宗抵押物),甲、乙、丙、丁提供连带担保,追加D公司保证300万,A企业和B企业的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现在两家企业均逾期未还,已经进入诉讼程序。那么如果要实现债权,应该按照什么顺序实现债权?站在银行角度,能否与A、B公司签订一个协议,约定先实现抵押权后,再实现追加的保证200万和300万,银行有什么风险?追加的保证属于哪一种保证方式? 北京市

    抵押贷款 购房 贷款 家电 举报

    提问者:Monica890328

    发布于2017-03-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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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2777609571 丨Lv 0
    协商不下就委托律师上法院起诉解决
    +1 2017-03-1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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