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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经济适用房有两种形式:经济居住房和经济解困房。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自办理房屋产权证之日起,经济居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解困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在达到规定年份后,如果需上市交易,出让方应向市财政计缴相关费用。两种经济适用房计费不同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是行政划拨的。由于经济居住房和经济解困房享受政策不同,这次出台的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对这两种类型的经济适用房在缴费上予以了区别对待。在上市交易时,经济居住房出让方应计缴对其减免的包含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在内的土地出让金以及相关规费,经济解困房在计缴上述费用后还应计缴原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不同销售阶段不同缴费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为方便操作,对经济适用房不同阶段的销售,制定出不同的上市交易计缴费用政策。具体分下述4种方法计费:在2001年2月5日前签订购销合同,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改房上市交易补交的出让金标准乘以分摊的土地面积,由出让方缴纳,不作年限修正。在2001年2月5日至2003年3月31日之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文件中核定的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之间的差价。在2003年3月3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证》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居住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确定的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与经济居住房价格之间的差价。经济解困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在缴纳上述土地出让金后,另需补缴原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