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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合资经营,准备招用80名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美方全权委托中方办理签约事 。中方负责此项项目的人出于对职工的热爱,安排全体职工将《劳动合同书》第一条“合同期限”一栏保留空白,以为这样可以避免因合同到期被解雇,合同生效后,美方总经理到北京时发现了这一情况,提出就合同期限问题进行协商,部分职工同意,部分职工不同意,发生了劳动合同争执,持反对意见的中方认为,他们同企业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美方认为:“合同期限”一栏空白不等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在以后的时间里,这批职工出现了四种情况: ——由于种种原因离开了企业, ——转为固定期限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约有30名职工因为要求确认无固定期限合同遭美方雇主拒绝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诉讼请求即要求确认自己与该公司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问题:1本案例中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 2本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是,属于部分无效还是无效合同?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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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6717120616

    发布于2017-02-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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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sk1037110766 丨Lv 1
    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1 2017-02-2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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