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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建设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项目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财税字[1995]48号文对部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做出了补充,不能享受普通住宅增值额在20%以内的免税政策,可是后来的文件中都是说土地增值额应当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现在有一个项目的普通住宅计算出土地增值额出项负数,企业不愿放开核算,可是地方税务局不同意,企业认为:我可以选择不分开核算,不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认为文件规定是应当分开核算,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请问税企哪一方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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