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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
读TOM网站新闻:我国拟将婚前一方贷款所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2010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是“拟将”,就是说现在还不能认定婚前一方贷款所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之前我咨询过得到的答案是:婚前我贷款买的房产,房产证已经办好,房产证登记的是我的名字,这套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后女方不能分得此房产但我要还双方共同还款的一半钱给女方。我得到的这个答案依据在哪?现在还不能认定婚前一方贷款所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怎么解读这个最高法院现在出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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