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购买商铺已交首付房款,但因分摊面积的问题开发商延期交房,在没有取得产权证之前可以出租门面吗?
当初开发商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约定价格出售商铺,买方已经交了首付房款,但在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却告知,经房产局进一步核算,最终产权登记面积超出合同中的建筑面积7个多平方,已超出合同中的面积的30%,超出的面积是分摊面积,要求买方再按之前的约定价格另付分摊面积的房款,或可付70%,这合理吗?开发商要按合同中的双方自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即多退少补,不按另一种处理办法处理,不肯承担超出面积的房款,为此,开发商延期交房,至今买方未拿到产权证,无法出租.请问分摊面积的房款应该买方承担吗?何况已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30%,卖方为此延期交房,买方不能按时拿到产权证,可以将门面先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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