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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违约
2010年3月20日,我看好一套房子,与房东签订购房协议,交付房东两万元定金,按转按方式付款。4月29日银行出同意贷款通知书。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在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后3日内备齐交易所需资料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递件手续。如因房管局或政策变化等合同三方以外之原因导致交易延迟,则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上述情况解除之日止。可是中介12号才通知我们做好递件的准备,房主以此为由认定我方违约要求支付房款10%的违约金,要求合理吗?是我违约吗。另外中介解释银行出同贷后还要10工作日做调档,归档的操作,不可能3日内疚递件。恳请解答,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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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vividuoduo
发布于201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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