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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中级法院重复裁定,买受人遭无辜

    律师您好:我叫于艳波,是黑龙江省同江市人。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于2008年3月28日在佳市三江拍卖行依法拍得同江市新建巷商服用平房一处.并履行了各种程序和手续,交纳了拍卖款31.9万元人民币和过户的各种税费。将破房进行了维修。正待房屋证照颁发时,同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之“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知我局暂停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 同年7月7日又下个裁定把原裁定撤销,理由是:拍卖时没通知另一个债权人。我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复议,一年多了,我往返哈尔市多次,也没结果,房子不让动,给我经济上造成很大的损失。天理何在呀!我认为: 我是通过法院的公开拍卖程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善意取得,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所以对其受让所 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佳木斯中级法院这样做,是把法律当橡皮泥捏,失信于民,失去法律的尊严。肯请律师指点!1.我能不能要回房产?2.假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维持原判,我该怎样开始走诉讼之路?3.如果我放弃房产,佳木斯法院能全额赔偿我由于房产所造成的损失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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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文载道

    发布于201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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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ELLEBOY 丨Lv 4
    你好,非常同情你的不幸,稍有不甚踏进了纠纷的旋涡。我办理过和你的性质同样的案子,我给你指点4个意见,供你参考:1.干脆撤出来,把钱要回来,向拍卖行要就可以,如果真的存在问题,属于拍卖活动有瑕疵,属于拍卖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拍卖合同无效,过错方赔偿损失,你的损失包括装修损失;2.委托律师,直接参与法院的执行活动,我觉得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必须通知其他的债权人,凡是拍卖事先都在报纸上公告,公告就视为通知了所有的债权人和想竟买的人,这里还有谁的判决先生效的问题。3.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法院没有通知其他债权人,你们的失误不能转嫁给当事人。4.你正常的入住使用,让他们去告你,看看他们用什么方法和法律把你赶出去,你没有听过岳飞施计于他的老师这个古代的典故吗?打官司还有一定的技巧,当然们是合法的了。
    +1 2011-05-0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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