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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交易纠纷
我的姨妈患有严重精神病,她在成都市城区拥有一套住房,是公房,产权归房管所.十年前,她儿子(当时18岁)伪造了一份她签名的委托书(签名也是伪造的,但手印是她本人的)将房子以1万多元价格卖出,当时有一份转让协议.当时我姨妈一直住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她的丈夫也就是她儿子的继父当时还在,现在已经去世.现在房子经过两次转手,但是房子一直没有过户,房管所户名仍然是我姨妈的名字,她的儿子想要回房子.我想请问各位律师,当年的交易是否有效?!如今如果想要收回房子需要哪些法律程序,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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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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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oletear
丨Lv 0
房屋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可以主张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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