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未婚妻不合,要分手,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为我,她和她父亲3个人
出资情况为,他父亲20万,我8万,她出资5万,剩下的全部11万以及装修家电等20万,均为我和未婚妻共同做生意所得,我们是代理重庆一家公司的药品销售,我是法人被委托人,但是的销售提成和奖金均是公司直接发到她用她母亲的身份证开的一个账户中,我出资的8万只有银行转账,应该能从银行获得证据,我应该弄到法人委托书和2年我们的销售回款账务明细表。请问,我这个情况能完全按照3分之1分取我的份额吗。而且分的时候应该是按照房子现在的价值分,还是按照当时购买时候的价值分呢房屋还有64万的按揭贷款,问题补充:有人告诉我,如果双方都有出资证明的,是按照出资比例分,我想知道,我的按揭贷款部分算不算出资额呢
更多
按揭贷款
购房
贷款
房屋
举报
提问者:hebejuju
发布于201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