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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
根据沈阳市房产局发布的《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要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须在符合条件的住宅区, 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社区派专人参加并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 我们小区由于开发商未提供社区办公场所,街道办未在我们小区设立独立的社区办。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由小区居民自发选举产生的筹备组是无效的呢? 业主大会筹备组是否必须由街道社区办的人牵头组织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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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zhaopeng1061
发布于201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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