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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一,由乙方融资327168元参与甲方办公楼第一层的11.12号门面,两个门面,并取得该门面的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0年。二,门面房交付使用时限和融资支付方式:门面交付使用时间定为2008年4月10日(因不可抗拒原因按监理方确定时间顺延)。融资款支付时间为:2007年7月15日前支付60%,40%余款须在门面交付使用时15天内付清。门面交付使用时间托后一天,由甲方付给乙方1000元违约金,融资款支付时间托后一天,由乙方付给甲方1000元违约金,托后到10天,乙方所交押金和60%融资款及该门面由甲方收回另外处里,押金不退,本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此合同没有公证,超期11个月,现在门面已修好了,甲方要我补完40%的余款,现在甲方同意每平方让700元,建筑面积102平方,让我71400元,我想要甲方让我40%,我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违约金 房产公证 公证 商铺 举报

    提问者:canny__033

    发布于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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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fly0818xu 丨Lv 2
    在民商法上,当事人的合意高于法律,你们双方约定,“合同签字并经公证后生效”,该条款就属于你们之间的合意。因此,你们之间的合同还是一份未生效的合同,该合同未生效的原因在于它是一份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所附的条件就是公证。合同未生效,只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因此,你们中的任何一方当原告提起诉讼,均难以胜诉。
    +1 2011-04-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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