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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房产纠纷
96年我单位(合资企业)购买了20套商品房,为了让骨干职工安心工作,把这20套商品房按大致半价(3万)出售给职工,并要求职工必须在公司服务5年,5年后办理个人产权手续。99年,作为合资企业控股一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废止以前的购房协议,购房者必须补齐全额房款(约7万),买房职工拒绝了这一决议。2001年企业改制,合资公司和控股一方企业都规到了一私营企业。这时候所有购房职工均已在公司服务5年以上。2009年这一家私企发通知要求购房员工必须按略低于市场价的26万元补齐房款。请问 作为购房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企业最初的规定是否有效,事情如何处理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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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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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龙
丨Lv 3
该协议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职工方面不同意变更,应按照原条款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单位应继承全单位的权利义务。建议全体涉案职工提前集体诉讼,起诉变更后的单位,要求单位履行义务,协助职工办理产权手续。需进一步咨询代理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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