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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问题
我是租房者,与2016年签订的租房合同,租期为三年,付款方式为押一付三,但是我在第二次缴纳租金之后,房主告知房子要出售,之后偶尔有人来看房,太打扰,本是2017.2.20到期,但是1.20之前房子已经找到,所以想提前搬家,这样房主可以需要支付违约金及一个月剩余房租还有押金吗?房主现在联系不上,如果起诉,胜诉的可能有多大,目前需要掌握些什么证据可以有助于胜诉!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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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黑客梦工厂
发布于2017-01-1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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