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这种情况能主张维权吗?$https://m.fang.com/ask/ask_2039612.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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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能主张维权吗?
于2009年10月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本人并不了解“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在2008年10月20日发布的[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发[2008]196号”的规定,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本人得知这种情况后,感觉受到了开发商的欺骗。在本人购房的合同中存在(补充协议)“水、电、气一户一表费用由买受人按相关部门的实际收费标准另行支付”。就是这样一条,开发商要求购房户支付7000余元。这恰恰与“川价发[2008]196号”文件相抵触。(川价发[2008]196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已纳入配套基础设施的‘两管三线’的安装,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费用。在2009年1月之后新销售的商品房,各商品房销售商/包括二手房交易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像这样的情况,本人是否可以根据“川价发[2008]196号”的精神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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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yanhai15
发布于20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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