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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抵扣原则
我于2008年2月18日卖了仅有的一套房,同时于2008年4月买了一套新房期房,今年2009年4月才拿到房,准备这个月办理房产证,根据政策1年内换房能够抵扣部分契税,想问问,这个一年是以办理产权日开始算,还是按购房合同开始算,我这种情况能不能抵扣契税。能不能将相关政策文件给我们看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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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udezhen
发布于2011-04-02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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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hongyan_123
丨Lv 3
你好,您这种情况不符合新政的规定,目前的规定是买房、卖房的一年是在2009年内,商品房按照契约鉴证的时间,而存量房是按照合同日期、或者完税证明来确认。 细则对购房者关心许久的南京地税、契税新政及享受政府房贴的时间进行了确认:商品住宅的依据是契约鉴证时间;二手房营业税新政的时间是登记受理时间、合同签定时间需同时满足: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而此前,2008年11月1日后,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住房,契税为1%,与此细则并行不悖。除此之外,2009年1月1日前购买普通住宅但未交契税仍需交2%契税,2009年1月1日后买普通住房契税交1%,高档房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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