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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老人遗产

    我奶奶是在99年的时候去世的,当时是和我大爷住在一起,房子是我奶奶的名字,我奶奶又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奶奶去世后,我姑姑在北京发回传真说她放弃房子的继承权,所以房子应该是我大爷和二大爷还有我爸爸分,刚开始的时候我二大娘和我妈妈主张三一三十一平分的,可是我大爷不同意因为当初是他买的产权,这事就这么放着,知道去年我姑姑从北京回来,大家坐一起商量,我爸爸和我二大爷也考虑到我大爷的实际情况,就决定让我大爷给我们两家一家两万元,我爸爸和我二大爷就签字(那房子值25万左右吧),然后再去年的6月份他们就去公证处了,也没签字,就说同意这房子给我大爷,后来房子就改成我大爷名字了,可是我大爷现在开始耍无赖了,就是不想给这个钱,就总是往后拖,说什么房子没卖就不给钱,当初我爸爸和二大爷也没和他签什么协议,因为考虑到都是亲兄弟,可是没想到我大爷现在这样,嘴上说给,可是就是没动静,那房子他现在一直往外租着,就是不卖,就说不卖就不给钱,我们应该怎么办呢,(他要是20年不卖也不是那回事啊),求高人指教

    房产继承 房子 产权 举报

    提问者:shoesid

    发布于201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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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杨栋 置业顾问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1 2014-01-03 举报
  • 王单 经纪人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1 2013-12-22 举报
  • irischou2008 丨Lv 4
    有问题,找警察!既然和他说不成,那就进法院呗
    +11 2011-03-2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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