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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房时家私家电不翼而飞,追究狗屁中介满堂红的责任!

    本人在广州委托满堂红办理二手房购买,买卖中以在合同和各分相关签约上注明附带家私家电,而且卖方也多次表明到时候会把家私家电留给我们买方。可是当银行把贷款(我们办理的是银行按揭)这部分余款最后打入卖方账户后,终于可以收楼了,却发现原有的家私家电已不翼而飞。丧尽天良的卖方嚣张地说你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对此灭尽天良的卖方,暂时搁置一下,在此,我想重点了解一下中介方满堂红的责任。因为在签完三方约后,中介方从来没有提出带我们到现场清点物品情况,这点应该是中介方满堂红的极大过失吧?作为一个职业房屋代理商,在长达4个月商业贷款买房过程中,竟然一次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应该尽的责任!第二:当时买房有两种贷款途径可供我们买方选择,一是商业贷款,二是公积金贷款。但是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为了尽快办好买房这件事,我们还是痛苦地选择了商业贷款,这意味着将来要缴纳更多的银行利息。顺便说明一下,由于原来业主在国外,在买卖过程中他委托了他的姐姐执行。在到房管局签约时,房管局说原业主的护照马上到期(还差3天),在审核期内就会过期(审核时间好像要好些天,总之超过3天),从而导致证件的失效,于是只能让卖方重新办护照,而这一过程,足足拖了我们20天,跟着刚好又遇上了网签(之前网签还没有出台),接下来就过年放假了。这样一算,耗去了我们整整1个多月的时间。细算下来,这个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在花费时间上已经不存在任何优势。也就意味着,我们亏大了!而签订三方约到前往房管局签约,中间要等待将近一个月时间,而买卖双方资料都是在签三方约时交给中介方的,当然也包括卖方的护照。而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满堂红竟然也没有细细审查证件的有效期,且在签三方约前还信誓旦旦地说自己处理过卖方在国外的代理案子,结果却办得如此差强人意!请问对此中介方满堂红是否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三:如果中介方能职业性地对卖方约束一下,比如说预先收取一定的交房保证金,如在交房时买方对房子无异议,则签订交房合同后再返还卖方交房保证金,这样就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让丧尽天良的卖家不敢轻易做出如此恶行。从事后来看,预计中介方满堂红也没有如此做。第四:作为买方,因为事先担心中介方办事不力,所以还有一部分代理费没有交全。对此,是否可以要求中介方满堂红尽其职责,为买方追回应有的家私家电,并要求卖方当面道歉后再补交余下的代理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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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wyyl08

    发布于201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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