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关于返还首付款利息?

     关于返还首付款利息!  省物价局、省建委制订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省物价局、省建委 全文.....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购房预付款,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昆山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昆政发[1999]42号文件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购房预付款,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整存整取款利息抵算购房款(不满三个月按活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

    经济适用房 地产 购房 房屋预售 举报

    提问者:andibing

    发布于2008-10-20

相关搜索推荐

这个问题暂时没人回答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