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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儋州市一所**的老师,我们**于2010年开会组织我们全体教职工集资建房,最后在2012年12月(来自重庆公安局集资建房小区)

    我是儋州市一所**的老师,我们**于2010年开会组织我们全体教职工集资建房,最后在2012年12月11日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的房款包括建房前期、中期和后期的全部费用,并且未注明让我们业主缴纳营业税和人防费。后来我已经按时把合同里的费用全部缴清,可我们**还以“尾款”的名誉追收“营业税”和“人防费”到**账户,交了才肯交给我房子,这合法吗?我查过关于营业税的文件,里面明确就“集资建房的营业税该由谁来缴”这一问题做了答复:由集资建房的事业单位交,而不是由个人来缴。人防费也不是由个人缴纳的。 我想请教王律师,如果**以没缴“营业税和人防费”作为理由拖延交房给我(从2015年**就开始交房了),并在这两年内不断以强权政策威胁我缴这两项费用给**,我要以什么办法或者什么诉讼要求才能拿到我的房子或者赢得官司呢? 北京市

    购房 营业税 业主 房子 举报

    提问者:lpxw520

    发布于2016-12-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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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ntettybensag 丨Lv 0
    可以起诉至法院审理。
    +1 2016-12-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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