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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大律师好?谁能帮我分析一下此案?(来自成都左右小区)

    本人一直想要一带车库的房子.经过售楼员一番推销说词后.我看中了他们小区的一套201号房子和201号储藏室他们房子带的储藏室就相当于车库我才签订了购买合同的.本人于2009年2月23日购买了这套房子,附带着储藏室(相当于车库),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标明该储藏室的具体位置,测绘图样,只标注了20.92的平方面积.本人购房前售楼员带我参观的楼房201号和储藏室的门牌号201号是一致的.当时我也没多想!简单装修以后于2009年4月30日搬进了新房.使用上了201号储藏室(相当于车库)。当时我不知道201号储藏室的面积与我实际购买储藏室的面积大着两个多平方。问题就出在这! 2010年1月22日售楼员打电话告诉我储藏室钥匙发错了为由.要我更换同等面积的储藏室.也就是我实际购买的储藏室301号储藏室(又窄又长根本放不进车去).我看房时看的是201号的储藏室为什吗卖给我301号的储藏室?我以欺骗消费者为由拒绝更换.售楼员要我补交301号储藏室与201号储藏室的差价款和201号储藏室大出的两个多平方大概1万6千元左右。我看了看我的购买合同就先把储藏室调换过来了. 这样我就搜集证据!我忽然想起一个细节.我在购房签合同时一共签了三份合同.一份是开发商的.一份是我的.我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是一致的.还有一份是给房产管理局的.给房产管理局的那一份合同与我.和开发商.的那两份购房合同不一样.当时签这份合同时售楼员是这样告诉我的.我买的储藏室相当于车库.价格当然要高一点。必须得把储藏室的差价加到住房面积里面去!就这样我实际购买的房子每平米多3百多元。请问一下律师这个小细节能否成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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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mccarlino

    发布于201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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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思玛特电子商务 丨Lv 4
    你好:首先售楼人员有过错,但是举证责任在你,必须举证证明你们当时看的是201号储藏室,目的就是为了停车方便,而现在301储藏室根本就不能停放汽车,所以现实不符合我的购买意愿。其次你讲的第三份合同,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如还有疑问可以直接委托律师处理。
    +1 2011-03-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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