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退房吗?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苏州高教区学校的一名年轻教工。2006年购买过独墅湖高教区的某定销房(因为当时购买有4万元补助,我当时没有购房能力,就以我的名义帮弟弟购买)。今年我开始有了购房计划,2009年1月我向苏州高教区定销房楼盘销售人员表示关注该楼盘二期的房子,1月13日晚上销售人员声称为我们争取了10个名额,要我14日上午前去选房,并告诉我选房人数有26人,如果不当机立断就没有机会。于是14日上午9:00来到售楼处,销售人员催促名额有限,要尽快下手!我慌忙到实地看了看,为了争取最后的名额,无赖定下一套房子,交付定金。按照约定17日签了合同。(本次购房不享受补贴)1、我后来得知销售人员讲的10个名额,是开发公司向高教区争取的,名额使用不掉,所以拉我进去买房。公司人员早已在14日前选好房,选房当天只有3、4个人。明显存在欺骗!2、在我们因为公积金贷款问题顾虑时,售楼人员向我们声称、保证目前公积金政策为组合贷款最高可贷房款的80%。但在我1月21日去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时得知最高限额是70%。销售人员明显存在欺骗,这也导致我不能足额贷到房款的80%。3、按照相关规定房产销售签订合同前,开发商必须向购买者明示2份国务院建设部等部门的文件和合同样本。在购房中销售人员没有按规定做。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由于开发公司过错不能足额贷款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此外,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所以向开发商提出要退房!正在此时,苏州的公积金政策由于政府的暖市政策在1月24日调整为组合贷款最高为80%。开发商认为既然合同上约定的余款(80%房款)到账日期是1月17日—24日。那就必须按照合同办理贷款,退款不予考虑!我的想法是:1、销售人员在新政策尚未公布、出台前向消费者声称、保证当时没有的政策,存在过错,是一种欺骗行为。2、销售人员在合同订立前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明示相应的文件和合同样本)。3、销售人员将本公司内部使用不掉的名额,谎称为消费者争取的名额。并以26人选10人的谎言欺骗消费者。我收到2封催款函,因为上方此前在谈论退款的事,在事情没有结果情况下,我表示不会去办理贷款。会不会有什么后果?我能不能向房管部门争取支持?请律师们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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