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房产权纠纷如下)
(1)2001年购买上海市门面房,房屋面积355平方米。总投资142万多元(有发票为证),无发票在外。平均4000元每平米。(2)甲出资97万多元,乙出资45万元。(甲在丙借了19万元)。共计142万元。甲、乙、办好房地产证,产权是共有人。(3)到了2014年乙、丙、协商按2万元一平方米,买甲方产权。(4)乙串通丙,先写好合同格式.内容如下:上海市XXX路XXX号,商铺共二层,面积355平方米于2001年9月10日购买,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现产权分配如下:甲25%,乙50%,丙25%,该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甲签字手摸,乙签字手摸,丙签字手摸,已经签字,协议无年月日。(5)当时酒灌醉了,迷迷糊糊签字,漏写几个字,按2000元每平米价格款付清生效。(6)现在丙向上海法院起诉,甲提供买房子142万元发票,乙出资45万元。丙出资19万元。甲出资78万元。事实上都认可,现上海法院判决如下:按照无年月日签字的协议,甲25%,乙50%,丙25%。说协议是真实有效,出资不采纳,没有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甲出资最多二审能赢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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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dantx306
发布于2016-12-1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