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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在海口秀英区向海南黄金屋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购买的一...
2007年在海口秀英区向海南黄金屋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购买的一套房,但是房子登记在黄金屋的员工李斌名下,购买合同是和李斌签的,房款首付40%和买方过户费8000都是交付给海南黄金屋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公司开了收款收据,没有发票。购房合同规定剩余60%房款由银行抵押贷款,房产证要在交房后700个工作日内过户给我。过户费用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由于开发商的违章建筑罚款未交,房管局一直不发房产证。银行也就没有付60%的房款。直到2016年房产证办到了李斌的名下,他要我支付60%的房款和10年的利息,并且支付所有的过户费用,才给我过户。我要求他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过户给我,我支付60%的房款和法律规定买方承担的税费,并扣除我2007年已经交付的8000元。请问怎样才能让他履行合同?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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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ELLEBOY
发布于2016-11-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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