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2007年在海口秀英区向海南黄金屋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购买的一...

    2007年在海口秀英区向海南黄金屋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购买的一套房,但是房子登记在黄金屋的员工李斌名下,购买合同是和李斌签的,房款首付40%和买方过户费8000都是交付给海南黄金屋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公司开了收款收据,没有发票。购房合同规定剩余60%房款由银行抵押贷款,房产证要在交房后700个工作日内过户给我。过户费用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由于开发商的违章建筑罚款未交,房管局一直不发房产证。银行也就没有付60%的房款。直到2016年房产证办到了李斌的名下,他要我支付60%的房款和10年的利息,并且支付所有的过户费用,才给我过户。我要求他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过户给我,我支付60%的房款和法律规定买方承担的税费,并扣除我2007年已经交付的8000元。请问怎样才能让他履行合同? 北京市

    房屋管理局 购房 房地产 房产证 举报

    提问者:ELLEBOY

    发布于2016-11-19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leana_lin 丨Lv 3
    您好,初步判断不能贷款的责任不在你方,你可以要求李斌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查阅购房合同及了解其他详细情况。建议见面或电话详谈。我的电话号码13812276292
    +1 2016-11-19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