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私房改造
我家庭为城市贫民,1952年8月9号将多年劳动积蓄购置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997号原业主张国红房产一栋,面积为3分四厘九毫,当时购房主要是解决家中住房困难的问题,因购房后经济困难,当时我父母亲均无工作,家中生活实在困难,无奈不得不将房屋部分租给别人。1958年在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硚口区房地产公司来我家动员交房。按照当时政策这栋房两家自住并无剩余,不属于改造对象,但经办人,一天到晚来我家做说服动员工作,我们思想一致不通,坚持不交后动用又哄骗的办法要我们交房子。此时房产公司通知我们每月领取37.4元分红作为生活费并强行将我们一家人驱赶,这种强迫交房的作法,是违背当时的政策规定的,使我们难以理解并接受。按照当时政策对资产阶级私房改造是有政策界限的,我们两家的房产是不属于私房改造范围1:两家共有产权面积没达到改造起点。2:我们由于思想不通,当时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3:不符合法律程序(现产权证均在我家中)。根据以上情况,我们的房产是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对象,我们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驱赶,糊里糊涂的把房子收走了。多年来,各方面遗留问题都有解决政策落实,而我们两家的房产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在1985年5月3日武汉法制报中说的很明白,为了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87年省人民政府批准了省城乡建设厅负责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我们两家人的房子属于解放后劳动所得而且当时为了解决自己住房困难问题,这种情况根本不属于改造对象。目前汉正街997号为拆迁危房,附近已经打围无人居住,据打听此处已经完成了拆迁工作等待政府重建。希望有能力的律师帮助我们要回本该属于我们自己的房产。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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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天涯歌女∮
发布于2016-11-16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