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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管所办事人员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我在常平房管所与中介和卖方签定了经纪机构版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按了手印,中介也盖了章,提交给了房管所。当时三方对该合同均无异议。根据该合同,出新证后付款。然而递交该合同之后,出了房管所,中介就要求我向卖方付全部房款,原因是我们另外签的三方合同规定“过户后付房款”。但是此时还没有完税,所以我不同意。几天后我去房管所查询交税的事情,才被告知《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被中介从房管所拿走了。现在房管所人员矢口否认以上实情,而是编造说“买卖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因楼款问题出现较大的争议,镇房管所办事人员建议买卖双方对相关条款达成一致后再申请,以免影响其他群众办理业务。。。镇房管所亦遵循买卖双方委托人的意愿现场作废了该《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何三方签订的合同,没经过我的同意,中介就可以从房管所取走合同,撤销申请?房管所办事人员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我应该怎么办?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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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蝈蝈728

    发布于2016-11-1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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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huangdabian 丨Lv 0
    你好,可以看情况。
    +1 2016-11-16 举报
  • FLW500 丨Lv 5
    已经办理备案的,需要买卖双方同意才能撤销
    +1 2016-11-1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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