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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年10月买一套二手房,总价65万,先付20万,尾款银行放贷直接给卖方,卖方嫌放款慢,不搬出,要补贴1万。

    在购房合同中说明在10年10月15日前先付20万首付款给卖方,尾款等银行放贷后直接由银行打入卖方的帐号,卖方在11年1月20日搬出,移交给买方。 当时认为在30个工作日银行就可以放贷,欠条上约定在11月15日把尾款给卖方,由于年关,银行审核比较严格,造成在11年1月初才把尾款给到卖方。现在卖方提出我们尾款晚了40天左右,要我们补贴1万元。大家认为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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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boboliuxia

    发布于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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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妈妈叫小新 丨Lv 4
    这个看人定的,如果合同上有限制买方什么时候拿到全部款的话,那就合理了,但是关键也得让中介方负担责任,因为所签署的合同是由他们订立的。另外一方面如果没有限制,那这是不合法的,如果不给房子,可以以法律手段来解决
    +1 2011-01-2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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