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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补偿分割案”该如何判
近年,公房拆迁的多,老辈承租人死亡,后辈家庭成员关于拆迁补偿分割的民事纠纷也多。这类案件如何判?据知各地不一:1. 按遗产继承进行分割。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沈中法[2004]31号2. 按“继续承租人”进行分割。《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3. 按“共同承租人”进行分割。《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与其有本市常住户口、他处无住房、同住时间在3年以上的近亲属,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4. 按“户籍人”进行分割。即只有拆迁时户籍还在被拆迁房处的人可分得5. 按“居住使用人”、“默许居住使用人”、“实际承租人”进行分割。即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没有租约、没有交租金,只有拆迁时还居住在被拆迁房的人可分得这就失去了“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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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taohai9817
发布于2011-01-16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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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4
本人有类似案件在武汉中级法院,承租人死亡后,当时在该承租屋居住的有承租人妻子,儿子(系收养),儿媳,均具备承租权。后该房进行房改,承租人的儿子和儿媳出资购买,承租人的妻子以没钱为理由放弃购买。10多年后,承租人的儿子儿媳与承租人的妻子有矛盾,双方经过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承租人的妻子主张该房改房的所有权,法院判决该房屋三分之一归承租人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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