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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曾经在2011呢。将自己的一套刚刚交房的新房子出售。有个人说要买我的房子。但是要我装修好。我就装修好了。马上签了买卖合同。对方交了几万首付款以后就入住了。合同说好了。马上拿证件办理过房手续到他名下。可是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拿证件来办理过证手续。我多次催他。他都说叫家里邮来了为理由。后来我说。干脆卖给别人。他又发短信给我。说很喜欢我这房子。他会尽快备好钱来。因为首付款没付清。我因为小孩六岁就开始一个人养小孩。小孩上大学要钱才卖房子的。他都知道我的困难。我还借高利还房款的。但是到了2014年八月。他发短信给我说房子他家里人反对买。我的新房子被他住宿了三年。变成旧房子了。又说不要。我还出了二千元钱到中介公司。为他办理过房产证一事。最后他假装好心。说借五万元钱我。我打了借条他。他却没有打款我。没有想到他却拿着借条起诉我。法院传票任何东西我都没有的情况下。法院把我打黑名单了。我才知道。我这三年出的利息都十多万。而且我单身一个女人带个小孩。请问法院在没有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判决我欠款。把我打入黑名单。合法吗?我有权利叫买房子的人赔偿这三年的银行利息和房子折旧费。以及中介公司的费用吗?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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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凝缘儿

    发布于2016-09-3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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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zhongnianx 丨Lv 3
    法院进行债权债务纠纷的判决,不会只根据欠条进行宣判,因为借贷关系,不仅要有欠条作为凭证,更需要有钱财实际交付的证据,如果你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关于房子买卖,你可以以对方违约为由,向对方提起违约责任赔偿。
    +1 2016-09-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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