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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离婚财产问题,男方与单位同事婚外情生子,起诉妻子

    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离婚财产问题,男方与单位同事婚外情生子,起诉妻子离婚,起诉后男方将婚前财产自己名下房子买卖给男方母亲。男方与妻子在起诉前,在有见证人签字的情况下,签有一份把婚前财产视为男女双方共同财产的约定,并承诺将来离婚那个房子按房价一半给女方的约定。现女方起诉男方为离婚转移财产,他与其母亲的买卖合同无效,现已起诉成功,准备开庭。请问胜算的可能性有多大,另外想雇请这方面的专业律师,请与我联系,谢谢! 北京市

    房价 购房 共同财产 购房合同 举报

    提问者:别勾引我

    发布于2016-08-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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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饭团爱亲 丨Lv 1
    你好!请律师代理对女方比较有利,具体情况与承办律师协商。
    +1 2016-08-22 举报
  • 草桥紫藤 丨Lv 3
    需要结合相关材料具体分析
    +1 2016-08-22 举报
  • 华菱玩 丨Lv 3
    委托当地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1 2016-08-22 举报
  • imzzzzz 丨Lv 2
    你好,夫妻共有财产处置单方处置没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中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1 2016-08-22 举报
  • parogao 丨Lv 0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为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您无权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1 2016-08-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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