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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冲突,继承人该如何做

    刘某和李某结婚后,刘某单位赠送刘某个人住房一套,而刘某和李某结婚前,刘某有二女一子,李某有一子一女。刘某临终前立下遗嘱住房归自己儿子所有,去世后李某不服,故将刘某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请问刘某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儿子是否可以享有财产继承权?其房产是否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 房产继承 房产 举报

    提问者:梨园馆主

    发布于20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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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windows0596 丨Lv 4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第三项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刘某和李某结婚后,刘某单位赠送刘某个人住房一套”。只要单位没有明确只归刘某一方。则应当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有一半的产权。所以,刘某只能以遗嘱处分他自己的那一半,而无权处分李某的那一半。即他只有把自己那一半给自己的儿子,不能把李某的财产当做他自己送给他自己的儿子。从这个意义上说,李某有权告上法庭请求分割财产。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单位当时确实有明确的文书或文件证明是只给刘某一人的,没有李某的份额,则情况相反了。即这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有权把这房子给任何人,当然也包括给自己的儿子。另外,要注意的是,单位的赠送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如果赠送的是所有权,则会有以上两种情形。如果赠送的仅是使用权,那么,这房子的所有权依然是单位的,刘某则无权处分不属于他的财产,该遗嘱无效。该房应由现使用人李某继续使用,遇到房改或拆迁时,李某有优先权。
    +1 2011-01-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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