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关于安置房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规定哪位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请问一下哪位知道,安置房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规定是否与商品房是一致。或者是否还有其它权威的相关规定。

    购房 违约金 商品房 购房合同 举报

    提问者:红枫之家

    发布于2011-01-05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浪漫真情谷 丨Lv 4
    安置房屋不适合这法,解释的第一条说明了`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 2011-01-06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