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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的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0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出卖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0.1%支付违约金。照这样讲他违约一天和违约20年的违约金都是一样的吗?请问这条款是否公平?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恳请明白人给解答一下,越快越好。谢谢! 北京市

    地产 购房 产权登记 房屋备案 举报

    提问者:武幻时空

    发布于2016-07-2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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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wzyl7g 丨Lv 2
    违约金约定过低,可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同时提升违约金标准,商品房逾期办理房照,购房人可选择起诉要求退回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或仅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最低为已支付购房款贷款利息。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1 2016-07-20 举报
  • xinongli 丨Lv 0
    如果认为条款不合理,可以在缔约过程时认罪履行审查义务,进行磋商和修改,合同一旦订立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我的补充: 2016-07-19 08:40
    +1 2016-07-20 举报
  • Accettind 丨Lv 0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 2016-07-2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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