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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公司,目前服务的一家开发企业,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注明代理费结算按照房款收清即达到结算标准,我方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前面在代理费中按照约定扣了部分的保证金。开始甲方的财务都配合在十五号之前结算代理费,可五月份起就不结算了,说是公司董事长的要求要按照另一种方式结算。我方也和甲方进行了磋商,可甲方态度坚决。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我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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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LineageCommunity

    发布于2016-07-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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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秦岭通讯 丨Lv 0
    付款方式属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变更,必须有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未经协商一致,要求对重要条款进行变更的,你方可以主张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你放也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主张违约金。
    +1 2016-07-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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