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开发商出具产权证明办理产权证
当事人魏广生用在开发商(孙仍起)处购买的住宅楼(未完工,有购楼合同,及现金收据为凭)抵欠我(林万江)款(46000元)有协议。但当我与魏要求开发商出具产权证明时,孙以魏尚欠其红砖(有砖票为证,魏是开砖厂的)为由不给出具证明,我所以起诉到法院。一审判我败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7条第6项。我申诉至市中院,中院发回从审。再审我胜诉,依据是我要求出具的是产权手续,并不是单纯的互易纠纷,因此定性为所有权纠纷。孙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终审)。判我败诉! 烦请各大律师给分析下,我下步怎么打,及有没有胜算,麻烦了,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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